林某诉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张某在调解书生效之后,一直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将租住的房子腾退并交还林某。林某于是向新华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主动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未交还房子的原因。经了解,被执行人张某将租赁的房子改造为小作坊,吃、住、生产均在小作坊里。张某以“拖延交房”为手段,迫使申请执行人将房子继续出租给其使用。在听取申请人不同意继续出租房子的意见后,执行干警认为本案必须迅速执行,以打消张某借协商为由拖延、消极履行的念头。之后,执行干警多次传唤张某到院,责令其限期交房,但张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每次都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交房。在执行干警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后,张某依然拒绝交房,且态度嚣张,认为自己未“杀人”、“放火”,不用承担刑责,执行干警所说的“拘留”、“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只是“吓唬”人的。
被执行人张某从“消极履行”发展到“拒不履行”,法院终于“亮剑”,对其发出《拘留决定书》,准备实施司法拘留。至此,张某“真的后悔”了,主动联系家属在一天时间内腾退并交付上述房产。执行法官坚决的执行态度、强劲的执行手段,真正让“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