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张晴
日前,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郑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这是该院对在诉讼过程和执行过程中均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人单位开出的罚单。
据悉,开封顺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开封市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开封市某公司与郑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经常有业务往来,遂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在该电子有限公司的货款进行财产保全,并于2019年8月1日裁定冻结被告开封市某公司在郑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应收货款40万元,但该公司当时对送达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法官不予理睬。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9年11月7日,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一行,前往郑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继续提供双方往来账目,但该公司不但不予协助,还对执行法官态度蛮横,且明确表态该公司没有协助义务,既不接受执行法官的调查,同时也否认了法院之前的财产保全裁定。
鉴于郑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态度,法院决定对该公司拒不协助调查的行为罚款5万元,并将该公司账户上的存款冻结了5万元。该公司在收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后,主动向法院提供了该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市某公司的往来账目。经审查,该公司在法院冻结裁定送达后,依旧向开封市某公司支付了70多万元的货款。
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除依法对郑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不协助调查的行为罚款外,还要对该公司拒不协助履行法院民事裁定书进行追责,同时也会追究被执行人开封市某公司、李某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