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法院 高敏
10月10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苏某所有的,以其儿子苏某某名义在新乡县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的存款36425元依法扣划,使申请执行人黄某等全部实现了债权,历时12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终于得到兑现。
2007年6月21日,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黄某的妻子谭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阮某等4人轻伤。该案新乡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凌某(系被执行人苏某雇请的司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新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凌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苏某赔偿黄某等经济损失36114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该判决书生效后,苏某拒不履行义务,而且外逃躲避赔偿。十年余来,申请执行人几乎每年都找到法院要求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外出躲避,该案一直未能完全执行。
2019年9月,申请执行人到法院通告,称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有征地补偿可供执行财产。9月2日,执行法官根据这一信息,深入实地调查,并通过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苏某以其儿子苏某某名义在新乡县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有存款5万余元。为能有效地执行该存款,新乡法院即依法将该存款36425元进行冻结。该存款被冻结后,被执行人苏某及其儿子苏某某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10月10日,新乡县人民法院将该存款36425元依法进行扣划,使申请执行人黄某等历时12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终于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