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符区人民法院 李子维
11月29日上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向代发被执行人耿某工资的银行发出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4000元,用于支付其所欠谢某的借款。
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耿某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经法院发出支付令,被执行人耿某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谢某借款21360元及逾期利息。然而,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人谢某多次催收欠款,被执行人耿某均以经济困难,身体不好无力偿还为由赖着不还钱。无奈之下,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代发被执行人工资的某银行的线索。
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耿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在15天内履行义务。15天的期限稍纵即逝,可被执行人并未按期付款,为此,执行人员再次找到耿某,但是他一副傲慢的样子说:“我现在没有钱,又有病在身,无能力偿还欠款”。在征得申请执行人谢某同意后,执行员随即前往代发被执行人耿某工资的某银行,经依法进行调查查实,被执行人耿某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由某银行负责按月支付,目前其有可供执行财产5200元,有履行本案部分义务的能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耿某的工资收入4000元进行了扣划,对尚未履行的债务17360元及其逾期产生的利息,向该银行发出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耿某的工资1500元,直至债务偿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