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的帮助,这钱终于到手,我找法院找对路了”。9月28日上午,领到赔偿款的罗某激动地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2014年4月12日,罗某应李某邀请到某汽车修理厂帮工。当天在帮工时,罗某不幸右手被机械压伤。后120救护车接到医院治疗。住院治疗51天,支出医药费17919元。2016年3月14日,罗某又住进医院进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右拇指背伸功能重建术,2010年3月22日出院。第二次住院医疗费为5868元。经伤残鉴定部门鉴定,罗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李某支付部分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后期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罗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顺河法院判决:由李某支付罗某医疗费、误工费损失12350元,残疾赔偿金34347元。
判决生效后,罗某凭法院判决书先后多次上门找李某索赔无果后,于2021年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顺河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经多次上门与李某做思想工作,经过执行法官的说法释理,从法、情、理几个方面耐心的教育和引导,使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后果。最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当天给付罗某赔偿款46693元,并承担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罗某放弃判决生效后的利息。9月28日上午,当申请人办理好领款手续时,激动地对执行法官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