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张某口头发出通知,限其履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欠款12万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接到电话后,在电话中口气很不服生效判决,说什么“法院判决不公,有钱也不履行”等话。电话中法官仍耐心倾听对方把话说完后,即用理、用情、用事实向对方释法,致使被执行人心服口服,答应于当日到庭交清欠款(已交清)。使该案一个电话半小时时间即顺利执结。
申请执行人田某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顺河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履行欠款12万元及利息。顺河法院于4月16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深入实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是认为其本人应是企业的合伙人参与企业的股份分配,而法院生效判决内容却确认其为企业的出资人,如此判决不公平故拒不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通过深入调查了解,获知案情的原由后,通过电话限被执行人到庭履行债务。由于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有抵触情绪,电话中法官便耐心做被执行人细致的思想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讲明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直至被执行人晓知以理,明之以法,心服口服,主动到庭履行欠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
该案执行法官通过认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基础上,一个电话半小时时间,即达到了和谐执行的办案效果。